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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杜兰大学:股权融资,请先解决这4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12 10:07:17

作为中小企业较为理想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一直备受热捧。而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可能会在股权融资方面缺乏相关经验而吃亏。美国杜兰大学:在此特地分享股权融资尤其要注意的4个问题,以帮助你更好融到资金。

创始人的权利限制


除了赋予投资人优先权利,投资人也会通过投资协议对创始人作一些限制,通常是将创始团队与企业作长期利益绑定,防止创始人另起炉灶,或者在运营到一定程度后,单方面进行套现离开。创始团队对这些限制性条款一般都是需要接受的,但创始团队应该注意自身的行为不要违反这些约定。


比如说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创始团队不能创立或投资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也不能在这些公司工作。有的创始人由于自身资源比较多,可能会在多个公司任职,需要注意这个限制性条款的存在。


又比如常见的股权分期成熟条款,假设创始人的股权分四年成熟,那么在创始人如果在三年后离开公司,那他只能保留他所持有股权的四分之三,剩余四分之一的股权则需要无偿出让给投资人。


了解你的投资人


作为初创企业负责人,你了解你的投资人吗?也许大家都知道,在一次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会对拟投资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对企业进行比较详细的了解。但是,创业者们有没有想过,企业也可以对投资人做一个反向尽职调查呢?目前市场上创业企业很多,良莠不齐,同样的,投资机构也有很多,各家机构在背景、资金、资源等各方面的实力都相去甚远。因此,即使创业者没法像投资人一样组织一支专业的队伍去做尽职调查,但对投资人也要有一个简单但全面的了解,以便选择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投资人。


那么创业者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了解他的投资人呢?美国杜兰大学:除去大家都关心的股东背景和资金实力以外,创业者首先应了解的是这个投资机构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源,比如金融资源、管理资源、人脉资源等等。这些资源可能来自于投资机构的股东、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甚至是此前投资并已成长起来的企业。特别是在早期企业的投资中,投资人可能会伴随企业整个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如果创业者通过投资机构对接到的各类资源对于企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很大裨益的。

投资人的优先权利


在一次融资中,相对于创始人而言,其实投资人才是弱势群体。因为投资人投入大量的资金,只持有了企业少量的股权,并且不完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弱势群体的投资人,会引入一定的机制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这种保护机制在国外通常以优先股的形式实现,而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优先股仍在试点阶段,但是投资人仍然会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优先权条款,来实现刚刚所说的目的。


约定优先权条款本身是合理的行为,但是如果创始人完全不关注优先权条款的内容,全盘接受,赋予了投资人过度的优先权,最终可能反而会使创始人成为了弱势群体。


比如最常见的清算优先权,约定企业在发生清算事件时,投资人可以优先于创始股东获得分配。美国杜兰大学:这里的清算事件不仅包括企业经营不善而发生的破产清算,也包括企业被并购而股东退出。


以领售权条款作为例子,如果第三方提出以高于某个约定标准的价格收购创业企业,投资人有权强制创始股东按照同样的条件将股权出售给收购方。这个时候,即使创始股东希望保留自己的企业,也不得不拱手让出。领售权条款是对创始人控制权的严重削弱,属于一个比较严苛的条款。

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或者对赌协议,一般指投资协议里的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用以防控投资风险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条款,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种期权。常见形式为投资人与创始人约定一个未来的业绩目标,如果该业绩目标达成,投资方将给予创始人现金或股权奖励;如果业绩目标未达成,则创始人应该相应地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另外,以上市时间为条件而约定的回购权条款,虽然本身不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有时也被称为对赌条款。


那么,对赌条款会对创始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一旦创业者达不成业绩目标,需要对投资人作出的补偿。如果是现金补偿,会使本已将自有资金投入到企业的创始人更加捉襟见肘,不得不砸锅卖铁来凑钱补偿投资人。如果是股权补偿,则意味着创始人要让出更多的股权给投资人,可能导致创始人逐步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最后面临被扫地出门的局面。


其次,创始人在创业初期一般对企业的发展都比较有信心,容易盲目乐观地接受不切实际的业绩要求,而忽视企业内部发展的瓶颈和外部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到最后才发现这些业绩要求无法完成。此外,创始人为了完成很高的业绩目标,通常对某一个环节加大人力和资金的投入,疯狂扩张,这样的做法会打乱创始人原来的发展规划,使企业无法及时调整本身在商业模式或战略上的一些错误,相反把这些错误急速放大,最终把企业迅速推入困境。


美国杜兰大学:创始人应该怎样规避这些风险呢?最简单的建议,是创始人尽量避免和投资人签署对赌协议,特别是对于企业早期进行的融资更是如此。一来目前很多互联网创业公司在创业初期甚至中期都不一定能实现盈利,约定业绩对赌并不实际;二来对赌协议确实给早期企业带来过多的压力,并不利于企业的成长。这个建议并非不可行,目前市场上已有一些投资机构主动提出不与创业企业签署对赌协议了,比如知名度很高的真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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